咨询电话:0817-6999555、0817-7136666
搜索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6-15 10:15

南府办〔2013〕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殡葬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习俗变革,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新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和南充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严格执行火化规定。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一律实行火化。

     (二)杜绝骨灰二次装棺土葬。坚决制止骨灰二次装棺土葬,鼓励采取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散撒等绿色生态葬法。

     (三)实行无坟化安葬。铁路、公路、通航河道沿线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城乡规划控制区等重点区域不允许安葬新坟。到2020年全市火葬区全部实现无坟化安葬。

     二、规范殡葬管理

     (一)完善信息报送。建立覆盖城乡的殡葬信息网络,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确定1名殡葬信息员,负责在公民死亡后1小时内将信息报告殡葬服务单位。医疗机构要在确认病员死亡后30分钟内将信息报告殡葬服务单位,并按要求办理遗体登记、交接手续。

     (二)明确服务主体。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业务。

     (三)优化殡葬服务。殡葬服务单位要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服务安全,改进服务效果,满足多层次丧葬需求。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重点优抚人员、90岁以上老人、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村民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四)强化公墓管理。设立经营性公墓需报省民政厅批准,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设立农村公益性公墓需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由村委会统一管理,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墓设置大小、规格、标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对“活人墓”、非法公墓以及未经批准的骨灰存放设施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公墓收费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五)规范治丧活动。所有治丧活动必须在殡仪馆或经批准的殡仪场所进行。坚决制止在小区、街道等公共场所和未经批准的其它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办丧扰民。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治丧活动允许按民族习俗和宗教习俗处理。

     (六)规范丧葬用品市场。严禁无证(照)经营丧葬用品,不得在城市主要街道、交通要道、大型公共场所销售丧葬用品,不得在火葬区制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三、严格执法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殡葬执法检查,特别是在每年4月要认真组织开展“殡葬改革专项整治月”活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重点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一)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5000元罚款。对非法运送遗体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10万元罚款。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棺木等丧葬用品的,由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禁止区域经营丧葬用品的,由工商、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出售、租赁冰棺的,没收冰棺和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违规设置公墓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住建、国土、林业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宗教场所违规经营墓地、存放保管遗体或骨灰的,由民政部门、民族宗教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

     (四)对违规土葬、骨灰装棺二次土葬和修建“活人墓”的,由民政、国土、林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整改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火化、平坟。

     (五)对法律规定应当火化而未火化的,人社部门和相关单位不得发放抚恤金、丧葬费,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用。

     (六)对违规出具死亡证明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规定严肃查处。对医院违规出租太平间、非法从事经营性遗体停放的,由卫生部门、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1000-5000元罚款。

     (七)对在公共场所或未经批准的其它场所停放遗体或进行治丧活动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八)对阻扰殡葬执法、制售假火化证、侮辱或遗弃遗体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对在殡葬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特别是不按要求报告公民死亡信息或故意隐瞒公民死亡信息的,要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上调整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是本辖区殡葬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具体组织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各级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城管执法、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二)落实要素保障。各地要加强殡葬管理执法机构建设,落实殡葬执法人员和工作经费,解决办公用房以及车辆等执法装备,保障执法需要。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确定分管殡葬工作的领导和殡葬信息人员,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严格考核奖惩。各级政府要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评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市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殡葬工作检查考核,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每年组织对殡葬改革工作进行考评、逗硬奖惩,对工作完成较好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彰;对未完成工作任务且排在最后一位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书面述职。各县(市、区)要对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对村(居)委会实行严格考核奖惩,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表彰;对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分别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对考核排名最后一位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还要在年度专项工作会议上述职。

     附:南充市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附:
南充市殡葬管理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邹平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文祥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军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杨雨龙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何绍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盘光涛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晓芳市财政局副局长
罗建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文彦璋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彪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
雍洪平市城乡规划局纪检组长
蒲伍才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何俊市林业局副局长
张贤良市卫生局党组成员
邓建平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熊乐成市民宗局局长
薛留伟市工商局副局长
秦芳市文明办副主任
赵炳全市殡葬管理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盘光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分享到:
地址:南充市嘉陵区西兴街道办法华寺社区   电话:0817-6999555、0817-713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