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公墓原址扩建和异址新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表时间:2020-06-15 11:08 川民发〔2005〕49号 各市、州民政局: 随着全省殡葬改革的不断深入,群众实行火葬的积极性不断提高,遗体火化率逐年上升,各地公墓入墓率有了显著提高。部分地方的公墓规模、墓穴数量以及配套设施已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丧葬的需求。针对各地反映,结合全省实际,现就公墓原址扩建或因原公墓用地已尽需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异址新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墓扩建和异址新建的报批程序 因原公墓用地已尽需在原址扩建或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异址新建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二、关于异址新建公墓后原公墓的管理问题 公墓异址新建后,所葬于原公墓的丧葬用户的权益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原公墓投资方或其权益继承方以及新建公墓投资方应在当地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妥善解决原公墓墓区的管理与维护问题,在经济、法律等关系上明确权责,充分保证丧葬用户祭奠所需的一切服务,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异址新建公墓的经营管理原则。 异址新建公墓建设完成后,必须在当地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老公墓管理者向社会公告停止对外销售后,才能启动新建公墓的对外经营与销售。坚决禁止并严肃查处新、老公墓同时销售的行为。 四、加强管理和督察,杜绝公墓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各地民政部门一定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加大监督、查处工作力度,对公墓在报批、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特别是在宣传、销售等环节上,进一步健全、完善督察工作制度,维护公墓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严肃性。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